“不屬于勞動關系”“不在接單時間”“不是工作場所”——
【工傷認定如何“新題新解”③】網約車司機工傷認定存爭議,何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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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不屬于勞動關系,諸如網約車司機等網約工在工傷認定上往往陷入困境。此外,當網約車司機猝死或者出現(xiàn)重大疾病后,一些網約車平臺會以司機是否在接單服務過程中作為賠償依據(jù)。然而,對于“在不在服務時間”,司機和平臺方往往存在爭議。
9月30日凌晨,廣州一名網約車司機在某快速干線疑似突發(fā)疾病死亡。10月7日,深圳的網約車司機群內,寶安機場一名網約車司機發(fā)病倒在車內的視頻被不少人轉發(fā)。
每次刷到這樣的新聞,都會讓同為網約車司機的董利民心頭一緊。
董利民在北京從事網約車司機工作至今已3年多,他越來越感覺自己的身體每況愈下。當圈子里盛傳有人拉夜車后猝死的消息,他都會不禁想到,如果這樣的情況發(fā)生在自己身上,算不算工傷?找誰理賠?
接單運營中猝死為何難認工傷
2021年5月4日,云南昆明的網約車司機夏師傅在接單運營時突發(fā)身體不適猝死。夏師傅每周的工作時長達60~70小時。盡管他是在送乘客過程中突發(fā)疾病后死亡,但事后網約車公司回復其家屬,夏師傅簽署的是《承攬服務協(xié)議》,他和公司不屬于勞動關系,因此不在工傷范圍。
由于不屬于勞動關系,諸如網約車司機等網約工在工傷認定上往往陷入困境。
2018年,某網約車平臺代駕司機王先生在湖南發(fā)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,家屬只得到意外身故保險1萬元的賠償。王先生妻子認為,丈夫是在工作過程中發(fā)生意外,網約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。該平臺湖南分公司一位負責人則表示,代駕司機和平臺只是居間服務關系,平臺無須賠償。
在2021年底全國總工會發(fā)布的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勞動者勞動關系確認爭議10大典型案例中,有一則案例闡明了確認勞動關系對認定工傷的重要性。
劉某某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約車平臺注冊,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。平臺《??燔嚪諈f(xié)議》約定公司與所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司機僅存在掛靠合作關系。劉某某在其駕駛的注冊車輛內突發(fā)疾病死亡,其親屬為認定工傷申請仲裁,要求確認劉某某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后訴至法院。仲裁和法院均未確認勞動關系。
第五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董梅對此認為,科技公司要求司機統(tǒng)一著裝、按時刷臉報到、接受培訓、服務被投訴受處罰等,是保證服務質量的必要規(guī)范,不足以認定其對司機進行勞動用工管理。劉某某可自主登錄平臺接單,工作完全自行安排,所得報酬由自主選擇的接單量確定,難以認定其與科技公司存在經濟和人身從屬性。
在不在“服務時間”該怎么算
除了“不屬于勞動關系”成網約車司機工傷認定“梗阻”,什么情況下屬于“因工出事故”,往往引發(fā)紛爭。當網約車司機猝死或者出現(xiàn)重大疾病后,一些網約車平臺會以司機是否在接單服務過程中作為賠償依據(jù)。如果司機是在下線休息時出事,平臺多會以“不在服務時間內”為由拒絕賠償。
2021年10月,網約車司機高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結束訂單后,突發(fā)疾病倒地。當高某家屬向平臺申請工傷賠償時,平臺以不在服務時間內為由拒絕了家屬的賠償申請。同月,山東青島的一名網約車司機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后,突發(fā)腦溢血倒地昏迷。因該司機已經把乘客送到了目的地結束了訂單,平臺同樣以“不在服務時間”為由,拒絕提供任何補償。
令董利民困惑的是,對于網約車司機來說,“在服務時間”“工作時間”該怎么算?
以董利民為例,為了能多賺錢,他基本上每天從早上8點開始接單到次日兩三點,除了中間吃飯和補覺時間,自己其實每天工作時間長達十七八個小時。“平臺如果僅僅把從軟件上接到訂單開始,到送乘客到達目的地結束這段時間看作是工作時間,那明顯是不合理的?!彼f。
“公司有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五險。”李偉潔是銀建出租汽車公司的一名出租車司機,開出租車20多年。談到工傷認定和賠償問題,她說,在傳統(tǒng)的出租車行業(yè)工傷認定更順暢,自己和同事很少有是否在“接單時間”這樣的困擾?!坝龅浇煌ㄊ鹿试斐晒模蠄蠛蟀戳鞒套呔托辛?,基本上能應賠盡賠?!?/p>
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向記者表示,一些網約車司機、外賣騎手與平臺、機構間并不屬于傳統(tǒng)的勞動關系,而是勞務或承攬關系?!霸诙唐趦认嚓P法律制度不做較大修改的前提下,可以考慮靈活運用商業(yè)保險等方式加強對新型職業(yè)群體的保護?!?/p>
留好平臺派單接單信息很重要
網約車司機在非工作場合發(fā)生意外,要認定工傷則更加困難。
老徐是西安某網約車公司專車司機,2015年3月入職,簽訂了勞動合同。2016年12月11日6時許,老徐起床后洗漱穿戴準備出門上班,突然在沙發(fā)上昏迷。6時30分,急救人員到達現(xiàn)場,確認老徐已經死亡。
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,2016年12月10日,老徐除下午短暫休息外,上午9時18分至19時50分都在正常工作。19時30分,其通過手機平臺向組長反映身體不適時正是工作時間。當日19時10分,老徐完成最后一單載客任務,之后一直處于等待平臺派單狀態(tài),其間發(fā)病正是在工作崗位上。根據(jù)醫(yī)療資料記載,老徐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,死亡時間為2016年12月11日6時30分,此時距前一天老徐發(fā)病過去了11個小時,不足48小時。
最終,人社部門認為,老徐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崗位突發(fā)疾病,并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視同工傷。
“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比較復雜,確定從業(yè)者與平臺或單位是什么法律關系很關鍵?!痹谏虾谶_律師事務所律師石先廣看來,上下班途中發(fā)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,應當納入職業(yè)傷害的范疇。此外,在工作過程中發(fā)生的傷害,一般應遵守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、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。
“但是,由于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從業(yè)者的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、工作原因不像傳統(tǒng)的那么固定,其‘三工’要素存在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,在認定時也應考慮實際情況。”石先廣說。
2021年,廣東省三部門印發(fā)辦法,將包括網約車、外賣、快遞等在內的8類特定行業(yè)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。浙江省衢州市人社局等三部門出臺了《新業(yè)態(tài)從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傷害保障試行辦法》,其中規(guī)定,在工傷認定過程中,充分發(fā)揮平臺的用工主體作用,將平臺的派單、接單記錄作為認定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、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據(jù)。
本報記者 蘭德華
《工人日報》(2022年10月27日 06版)
來源:工人日報